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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关于
 加强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水利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为规范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水能资源,充分发挥小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我省小水电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小水电开发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应遵循的原则
  地方小水电开发建设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水资源优化配置,发挥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治水与办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河流的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的原则。
  二、严格项目前期管理与审批
  (一)根据水利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水电建设项目,由计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力资源、流域整体规划及其他水利法规进行项目的前期管理与审核,防止出现无序开发、破坏水力资源现象。
  (二)省境内各流域及各级支流水力资源开发,原则上应按照已批准的河流水力开发规划及电力规划进行项目的建设,并经省级计划、水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核后,按照《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办法》(青政办[2002]124号)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对未编制水力资源开发规划或因技术原因需变更规划的河流,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流水力资源规划,并经省计划部门会同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发。
  (四)对不符合基本建设备案制的开发建设项目,经省计划、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规划后,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新建水电项目站址和容量应严格按照规划划定的范围选择,原则上其装机容量不能小于原规划装机容量的90%,河流梯级开发不能影响上、下级电站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按批准的变更规划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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