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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高水平高质量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有关天津市区县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由市教委另行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

  为实现教育高水平均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我市于2001年11月,提出了2005年提前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的目标。为进一步推动“双高普九”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确定了新世纪前十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把天津建设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教育在这一重大历史进程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义务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双高普九”作为加强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新增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达到14年,提高青少年乃至全民素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天津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双高普九”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双高普九”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双高普九”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管理,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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