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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沿海各市县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沿海各市县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2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精神,做好我区沿海地区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20公顷以上、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3.一次使用,面积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4.跨市的项目用海;
  5.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和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用海。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3.跨县(区)的项目用海。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1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上述审批权限除注明外均包含本数。
  二、尽快完善地市级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审批项目用海的依据。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域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01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除编制比例尺为1:50000的总体区划外,重点区域还要编制更大比例尺的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经科学论证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沿海县(市)在条件成熟时也要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报批。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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