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天津海关与兰州、成都、西安海关签订海铁联运集装箱货物监管办法,对西部地区企业以铁路方式运输的、在天津口岸进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只核对转关关封,保证海铁联运集装箱货物及时进出。
第二十六条 天津海关实施快速转关作业模式,加强与西部地区海关的配合,对海、空运转关运输货物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模式,简化海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西部地区海关审批的A类企业及海关总署审批的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在天津海关注册后,即可享受各类便捷通关服务,与天津市A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天津港保税区设立服务西部开发经济发展金,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8%,支持区内企业投资西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区内投资经营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西部地区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建立国际物流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保税区划定配套完善的区域为西部地区提供发展用地,对用地在一定面积且当年开工建设的加工型、物流型项目,按最优惠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条 对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3年内零房租优惠,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对直接引进外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引进成功后,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在津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可参与我市劳动模范评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来津投资的重点项目要热情服务,对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行单独统计月报;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在津投资的各类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掌握国内在津投资企业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