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津投资兴办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的解决2户或2人,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在津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准许该企业主要负责人1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年纳税额达60万元人民币的,解决2户或2人,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在津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我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可参加市级百强私营企业的评选活动;“十五”期间,被市人民政府评定为百强私营企业的,可享受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8部门《关于促进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试行意见》(津个私办发[2001]5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国内投资者在天津华苑产业区设立企业,科技含量高、节约能源、效益好的,可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对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本市人员,户口可以不迁出本市,对愿意迁出户口的,返回时准予恢复,当地所生子女可以随迁。与外地人结婚的,可参照现行投靠配偶政策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到西部地区寻求就业和发展的我市各类专业人才,在西部地区工作期间,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保存档案,并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二条 将天津参与西部开发的私营企业,列入市、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点服务对象,无偿提供政策、技术、招商引资、合作项目等信息;定期组织私营企业家参加西部各种交流和经贸洽谈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西部地区通过天津口岸的进出口物资,优先安排作业;进口货物可以随到随提;出口货物,尽量做到货物直接进港,节省货主费用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发展天津港与西部地区的集装箱班列运输,对班列承运的出口集装箱免收卸车、集港费,并对该部分货物取消“截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