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津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经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公室议定,可享受贴息资金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列入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国内企业在津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报建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规业字[2000]256号),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合并或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基本具备条件的项目可超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国内企业在津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消防部门提前介入,对项目存在的消防疑难问题,通过现场办公、联合会审等措施,及时为企业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对国内企业在津投资建设重点建筑项目申报消防审核,优先审核图纸、优先勘察现场、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对重点项目的审核批复时限,自报件之日起,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津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下,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首期出资1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的,咨询、服务型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的,提交实缴资本证明以及今后两年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即可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执照中注明实缴资金额)。承担的相应责任按照市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津工商办字[2001]第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天津企业引进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准予本人调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予调入,在天津注册企业中工作满1年的,本人是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工作满3年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及以上学位)来我市工作的,来津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也可随迁1名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