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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国内合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国内合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国内合作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加强国内合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兄弟省市全方位合作,加快引进我市发展急需的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民间资本来津投资,兴办实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开办科技含量高的工农业项目、新兴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在津开展企业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
  第四条 鼓励国内投资者在津兴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各类流通性市场,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化商业服务网络和物资商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 鼓励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来津独立或联合建立金融、证券机构。
  第六条 鼓励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来津设立科研开发机构、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及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七条 鼓励以科研成果参股,发展科、工、贸、农相结合的股份制企业和产、学、研联合体。
  第八条 鼓励国家部委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地区和单位在天津建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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