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招投标现场、产权(股权)变动协议、产权界定文书等应办理公证。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及决议、企业章程等可以办理公证。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文本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论证或办理公证。
6.改制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二)进行经营方式改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约实施。
(三)进行内部改革的企业,由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自主开展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区县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区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明确与企业的资产关系,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五、理顺政企关系
(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努力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全部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要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其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运营。
(四)实行经营方式改革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企业进行契约化管理,即以契约方式明确和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理顺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用国有净资产或现金支付。
(二)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市劳动局关于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安置费;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改制企业应当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不得降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经本人与原企业协商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得有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