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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我市
 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县属国有企业,推动企业制度创新,促进区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企业改革要突出一个“活”字,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通过出资人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三)坚持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杜绝借改革之机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国家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各项所有者权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宗旨,防止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改革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有序进行,绝不允许脱离职工,暗箱操作。
  二、企业改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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