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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73号 2002年11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确保企业、社区、高校、机关大院广播电视传输和播出安全的意见》(广发社字[2002]953号)精神,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和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安全
  机关、部队、厂矿、院校、宾馆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为本单位、本社区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是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千家万户的重要通道,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是广播电视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需要,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声音及时传输到千家万户的需要,也是防止“法轮功”顽固分子疯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管理,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安全。
  二、规范运作,保证广播电视收视质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必须设置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非加密频道各套节目、甘肃电视台各套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当地电视台的各套节目,扩大中央台、省台广播电视节目在本单位、本社区范围内的覆盖面。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还应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频道的各套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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