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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财经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审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财经信息系统”的,要依法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发现软件开发单位未经备案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备案资料而销售“财经信息系统”,可以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在规定限期内仍不备案和仍未补齐备案资料的,审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取消该系统的销售资格,并责令购买该系统的被审计单位限期更换。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审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从人员配备、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凡是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包括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都要利用政务网通道或适当的联接方式按要求积极与审计机关建立网络联接,经常地、及时地将财会资料电子数据提供、传送给审计机关,在与审计机关建成网络联接通道前,要利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向审计机关提供财会资料电子数据,以便满足审计机关对预算进行跟踪和实施审计监督的需要。建立网络联接的具体方式、安全机制、联网时限等,由审计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能够对“财经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审计所必需的技术文档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并给审计人员提供对“财经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的有关技术条件、手段及必要的财会资料、电子数据等。若有关电子数据存储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的,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应协助提供。
  (二)“财经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的“财经信息系统”要为审计机关设置提取电子数据的接口,接口数据格式应公开并符合审计需要。“财经信息系统”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并符合审计机关联网审计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财经信息系统”对财会资料数据的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参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财经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销毁。向审计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要真实准确,并且全面、完整、连续、可靠。被审计单位的物理环境、技术环境和管理机制要符合“财经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其内部控制制度应健全有效。
  (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应有具备执法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财经信息系统”的审计以及监督检查、测试和备案等。审计机关应当要求从事“财经信息系统”审计的人员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同时,应当积极培养或适当引进信息化审计专门人才,并通过对现有审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与技能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参与对“财经信息系统”的审计、检查与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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