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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建立新型的审计模式。为实现审计关口前移,提高审计机关动态监督能力和预警能力,实现审计机关之间网络联查、协查,提高审计机关的协同监督能力,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以财政审计为主体,预算跟踪加联网核查的新型的审计模式。
  各级政府要重视审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认真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通过政务网联接审计信息网络所涉及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政务网管理部门要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及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审计信息网络提供通道和接入服务。
  审计机关要在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审计机关分别建立数据中心、接收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财会资料数据信息及有关信息。同时,省级审计机关要建立与审计有关的CA认证中心,用于识别和判定电子数据网络报送和访问的身份及其控制,确保财会资料数据信息的安全。
  (二)实行备案制度。被审计单位应用的“财经信息系统”,均应在使用前,以及系统变动前,向审计机关咨询,并将该系统必要的技术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其中,在全省范围内销售或在全行业、整个部门推广使用的,应向省审计厅备案;在省内某一行政区内销售或在地方、部门(行业系统)推广使用的,应向该行政区的审计机关备案;由被审计单位自行开发使用的,应向其主管审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及为审计机关设置的电子数据接口资料等技术文档资料;系统情况简介(开发销售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及基本功能介绍、市场销售情况和用户名单等);用户操作手册、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样本;系统验收(鉴定、评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意见等。此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被审计单位启用、变动、废止“财经信息系统”,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必要的资料,包括“财经信息系统”的开发(购买)情况报告、系统验收(鉴定、评审)报告、功能简介,系统变动情况以及电子数据接口情况、应用环境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情况等。此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和审计,拒绝、拖延与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信息网络,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隐瞒或提供虚假及无法识别的电子数据资料,在规定保存期限内覆盖、删除、销毁电子数据资料,不设置、开放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设置、开放符合审计需要的电子数据接口,不按规定备案且在规定限期内仍不备案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直接进入被审计单位“财经信息系统”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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