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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7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12日

          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精神,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有效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目标
  变革传统的审计观念、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建立和实施新型的审计模式,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和适合的监督方式,增强审计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查错纠弊、规范管理、揭露腐败、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实施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经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数据及有关事项。
  审计机关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动态审计与静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网络远程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审计监督,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要进行时时动态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财经信息系统”及提取电子数据的接口、相关的电子数据,“财经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管理机制、内控制度,以及“财经信息系统”向审计机关备案情况等进行审计和日常性监督检查。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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