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 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 (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 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 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中1:16,农村初中1:18,城市小学1:19,县镇小学1:21,农村小学1:16至20,职业中学1:10,特殊教育学校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