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00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