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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00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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