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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从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及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开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前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即可登记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再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加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行为的管理。各级物价、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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