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企业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八)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缓缴税款政策,并免交滞纳金。
(九)外商、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医院,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可由当地政府接收,或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兼并。企业其它后勤服务部门和公益性机构,可采取股份制、出售、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并在分离后的3年内,仍按内部经营对待,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设立省、地市两级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解除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以借款方式解决破产费用与财产变现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资金来源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等资产收益和财政拨款等。
(十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确认价格的50%缴纳。
(十二)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三)外商、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其他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外商、私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应正常提供企业所需使用的发票;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
(十四)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重点的前提下,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十五)建立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可在中心城市建立产权产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具体承担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拍卖拟出售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资产评估、验资、公证,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的过户手续,代有关部门收取转让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职责。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招标拍卖的,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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