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国有企业不能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吸纳自然人、法人资本入股,严格控制国有股本比例,降低国有股本比重。
三、积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好配套服务
(一)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额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额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二)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招标拍卖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的基础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拍卖应以评估值作为底价,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底价应不低于前次拍卖底价的20%;第三次拍卖最高价仍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对该项资产(产权)的拍卖。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得超过10%。
(三)鼓励企业员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批准或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人员和其他员工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1赊2)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对内欠款,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折成股份(含离退休职工)。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预先从净资产中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安置。其净资产为零或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
(五)外商或私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根据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数量,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六)改制企业要在债权银行的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通过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