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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
 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2002年11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1.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改变我省所有制结构单一、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通过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优势互补,形成加快发展的双赢局面。
  2.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摒弃国有资本不能流动、排斥非国有成分介入、就国有抓国有等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牢固树立股权多元化,促进资本流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3.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进一步动员全省力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加快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力度,争取更多的外商、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
  4.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多种形式、一企一策,“靓女先嫁”、“丑女陪嫁”,通过吸引外商和私营企业资本,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力争在“十五”期末基本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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