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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委托审批,是指市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委托和监督管理以及委托后的审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投资方向及产业政策的投资。
  第六条 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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