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产负债情况;
(六)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过程中,可独立或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进行检查或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甲级”、“乙级”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副本) 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甲级单位: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六)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乙级,并限期整改:
(一) 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二)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现有经费低于开办资金的;
(四)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 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乙级”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或建议业务主管单位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