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2003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凡6月30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民间组织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组织年检报告书》;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民间组织年检报告书》 内容包括:
  (一)基本事项;
  (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三)本年度机构增减情况;
  (四)收入支出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