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欠薪综合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职责,促进用人单位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劳动年审制度;对克扣、违法拖欠工资等应依法严肃查处。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不得让其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其相应的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外经贸、对台部门要积极引导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建立健康正常的劳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依照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尤其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二)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联合执法检查,特别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依法查处违法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
四、加大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监察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经营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克扣、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工资支付问题引起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的,劳动者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