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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做到统一受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会同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包。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验收条件: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五)内部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八)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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