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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严格依据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验收,注重质量和效果。对验收合格的,经有关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恢复生产;对整治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想方设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监督等措施,努力建设“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新机制。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依法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在实行政府综合执法情况下的安全监管执法方式和途径,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水平和效能。重点抓好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和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特别加强对第三产业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仓储、商贸、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卫生、体育、教育以及社会服务业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的经济责任。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中推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的经济处罚力度,以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
  (三)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批新设立的高危行业企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其它重大危险设备、场所,严格执行安全审批程序和年检制度。
  (四)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检查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在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安全状况,规范安全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纳入安全监管档案,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上半年完成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局的设立任务,配精、配齐人员。继续抓好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一支高效、勤政、专业、廉洁的政府安全监管队伍。加强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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