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追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法贯彻情况检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对失职、渎职产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治不力的,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经营的,隐瞒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行为等,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一丝不苟地、不遗余力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政府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它基层组织,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水平。
三、综合整治,力求长治久安
(一)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总体要求,制定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继续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建筑、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中小学校危房等九项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继续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整治的重点行业是: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
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事故多发和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乡(镇)。
整治的重点企业是: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煤炭生产企业;2002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非公有制小企业。
(二)继续排查治理重大、特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各地要建立危险源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危险源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措施和期限,堵塞安全漏洞。严格实行隐患整治工作月调度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治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对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治。对完成整治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案;验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再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