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兼职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兼任省民委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兼任民族工作助理员,协助兼职委员与省民委的联络,负责落实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职委员和助理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民委备案。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积极开展民族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指导,主动为民族工作献计献策。各兼职委员单位民族工作助理员要将本部门日常民族工作动态、安排用于少数民族工作的资金项目等情况及时转告省民委。
五、省民委召开年度兼职委员单位会议,向委员单位报告省民委工作,听取各兼职委员单位对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展帮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介绍,研究民族工作措施。适时召开民族工作助理员会议,加强工作联系,督促工作落实。
六、省民委建立民族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兼职委员或助理员开展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活动。加强与各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为各兼职委员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扶工作做好信息、项目调研等服务工作。
七、省民委建立兼职委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各兼职委员单位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并向委员单位及时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民族团结,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取得明显成效的兼职委员单位、兼职委员和助理员要予以表彰。
附: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兼职委员名单
附: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兼职委员单位及兼职委员名单
省计委 朱先发 (主 任)
省经贸委 缪学刚 (副主任)
省教育厅 胡平平 (副厅长)
省科技厅 严洪华 (巡视员)
省民政厅 任伯鹏 (副厅长)
省财政厅 楚建平 (副厅长)
省人事厅 张 勇 (副厅长)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孙广福 (巡视员)
省建设厅 李玉华 (副厅长)
省交通厅 李起先 (助理巡视员)
省农委 王 军 (巡视员)
省水利厅 赵献贵 (巡视员)
省林业厅 王 文 (副厅长)
省外经贸厅 王土清 (副厅长)
省文化厅 李修松 (副厅长)
省卫生厅 权循珍 (副厅长)
省地税局 陶成群 (副局长)
省环保局 方 晨 (副局长)
省广电局 周 苏 (副局长)
省体育局 高维岭 (副局长)
省工商局 韩培刚 (副局长)
省新闻出版局 曹景希 (副局长)
省外办 沙林森 (副主任)
省扶贫办 赵 洪 (副主任)
省乡镇企业局 沈 亮 (副局长)
省农行 赵 勤 (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