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民族
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的通知
(皖政办[2003]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行民委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各兼职委员单位及兼职委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好我省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各兼职委员单位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17号)的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各兼职委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紧紧抓住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这一主题,按照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把帮助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列入本单位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族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检查,年底同步考评。同时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帮扶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省和本部门的各类项目和资金补助。每个兼职委员单位每年至少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1—2件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