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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市、县(市、区)排列顺序的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市、
 县(市、区)排列顺序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市、县(市、区)排列顺序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5月1日起,新起草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市、县(市、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调整后的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统计局另行通知。省民政厅、统计局要认真做好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调整市、县(市、区)排列顺序的请示
           (省民政厅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市、县(区)排列顺序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88]69号)发布以来,我省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市、县(市、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办理。但近年来,我省行政区划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全省对市、县(市、区)排列顺序没有一定的标准,影响了全省计划管理、行政管理和资料统计等工作的进行。经研究,拟按顺时针心形排列原则,并兼顾深圳、珠海、汕头、佛山等特区和大城市特点,对全省各市、县(市、区)顺序重新排列如下:
  一、广州市
  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
  二、深圳市
  福田区、 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 宝安区、龙岗区。
  三、珠海市
  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
  四、汕头市
  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五、佛山市
  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
  六、韶关市
  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曲江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七、河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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