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进入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完整,并使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不应依赖其控股股东进行。
(三)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它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更不得采用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五、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担保关系进行清理和规范。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督促欠款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偿还。对确有困难不能以现金偿还的,控股股东应通过以等额优质资产抵偿或以转让股权变现、回购减资等方式解决。如欠款单位限期内不能提出有效的还款计划或逾期未还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并对追偿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或提供资金。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提供对外担保或资金合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以外,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
六、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自主经营决策。
(一)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二)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报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七、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
(一)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请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