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不得在股东单位、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担任管理职务。
(五)同时在控股股东单位和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上市公司应当保持机构和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分开运作。
(一)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分开,不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或合署办公。
(二)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设立内部机构。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影响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也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经公开的信息。
(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与控股股东分开核算。
(四)上市公司应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签订协议,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也不得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账户中。若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存放资金,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清理销户。
(五)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
(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控制制度,并依照法人治理和公司运营的要求,实现对分支机构的真正控制。尤其是对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以资产产权出资形成的业务分支机构,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到其与所出资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的“三分开”和机构、业务的“两独立”,防止对分支机构失控。
三、上市公司应具备独立的供、产、销系统,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明晰。
(一)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并使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产、供、销系统。产、供、销系统不完整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尽快予以解决。
(二)控股股东(包括其它以资产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对控股股东(包括其它以资产产权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实的,或投入资产产权不明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解决。对限期不能解决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应做到业务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