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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证券
 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
 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单位依法规范运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促进
       上市公司提高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上市公司队伍不断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自身和全省经济的发展。我省上市公司总体状况良好,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还不规范等。这不仅制约了我省上市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上市公司再筹资能力的发挥,还直接导致少数上市公司成为高风险公司,影响了我省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机制,规范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双重任职问题。
  (一)上市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控股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上市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得从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向公司如实申报在控股股东单位的兼职情况。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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