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
(九)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号文及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从2003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排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金。
(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实行省、市、县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省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这批直通车证要优先发给省确认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在山区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民营企业。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四、努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素质和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政府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积极推动大企业、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防止和减少恶性竞争,建立整体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