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省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七)民营科技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
省支持各地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经贸、信息、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一次性各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建设。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