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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三)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省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按照《广东省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经营条件。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进行协调和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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