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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在册的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驻桂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
  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注册、营业登记等方面,要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和租金给予优惠。
  对驻桂部队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维护军队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分流安置到地方的军队职工,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军队职工退休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与部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税收政策。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人民军队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办法,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成立支持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地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的落实,加强军地之间的协商和沟通,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通过试点摸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广。
  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驻桂部队与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会同驻桂部队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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