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桂
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3]1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2000年8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这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军委、广州军区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桂发[2000]19号,以下简称“桂发[2000]19号”),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2002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军委[2002]3号,以下简称“中央军委[2002]3号”),进一步明确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也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全区各地及驻桂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桂发[2000]19号文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精神,深化对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把握政策,明确任务,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健康稳步发展。
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一)关于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驻桂部队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对驻桂部队所需饮食或其它物资,地方有关保障单位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遇到特殊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驻桂部队需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饮食和商业服务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和当地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服务要一视同仁。部队单位现有的食堂设施设备租赁给承包方使用后,承包方应尽量吸收原部队食堂职工;要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安排部队的职工,要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尽量满足驻军官兵的生活需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关于营房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桂部队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线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