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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失效]

  (三)现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污染扰民的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必须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治理达标排放。
  六、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规定:
  (一)凡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的机动车,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入户和上路行驶;
  (二)化油器轿车和9座及以下轻型汽油车全部改为电控补气加装三元催化器或改为CNG汽车;
  (三)19座及以下的客运柴油车全部退出控制范围行驶;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车用油品和不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的天然气。
  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以区或街道(镇)为单位组织建设基本无煤区。基本无煤区以各区的城镇建成区为基础建设,验收标准是:
  (一)居民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96%;
  (二)大于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含火电厂燃煤锅炉)、以煤为原料的工业燃煤设施经过治理,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和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茶水炉、大灶等燃煤设施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油或电等清洁能源;
  (四)禁止新建燃煤设施,改建、扩建燃煤设施必须保证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八、燃煤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有关收费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清洁能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渝办〔20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环保部门或有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通告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工作,并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尘污染控制,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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