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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失效]

  (七)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八)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
  (九)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风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道路扬尘的规定:
  (一)在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中定期洒水降尘并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吸尘作业率;
  (二)逐步提高道路铺装改性沥青路面的比例,其中新建和改造主干道、干道全部铺装改性沥青路面;
  (三)禁止车辆带泥(尘)上路行驶。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物质的车辆采取防扬尘和漏洒措施;
  (四)控制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含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空地)、土坡、树池、人行道、车行道,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绿化或硬化。
  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的规定:
  (一)建筑施工场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档。主干道采用桩基础的施工场地内实行全封闭和硬地坪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物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三)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转运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
  (四)市政工程设施的管养维护作业一律实行分段、封闭施工,采取连续作业、快速施工的方式;
  (五)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弃渣和熔融沥青、油毡等;
  (六)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四、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控制工业粉(烟)尘的规定:
  (一)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以煤为燃料的炉窑按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二)排放工业粉(烟)尘的,按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达标。
  五、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控制油烟污染的规定:
  (一)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环评审查意见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新建餐饮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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