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号 2003年3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委、省公安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二、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经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