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
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号 2003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精神,现就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常退休审批
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及代理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参统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职工本人档案,一并报送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及1997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进行审核,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正页右上角,加盖“符合退休条件”印章后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不再审核职工档案,可根据职工数据库资料对退休条件进行复核),并在“审核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