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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严格规章制度,规范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审批的程序,明确其内容、权限和责任,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报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法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对已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个人,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上级部门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默许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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