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加强景区内外基础设施的衔接。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报市、县城乡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对相关负责人要追究有关责任。
  各市、县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总体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计划,限期清理。
  六、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地区;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包含之中的地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设市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要根据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纠正。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相一致。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统一管理。其他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属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