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四、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要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明确保护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编制的,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搞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各级建设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要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凡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规划,要组织重新修编。各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及核心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规划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