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3]5号 2003年3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成绩显著,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点
当前要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市、县要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自2003年7月1日起,对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加快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发挥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对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已经批准的规划,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并向原批准机关备案。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的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公共交通、城市供水、城市绿地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坚持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注重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小城镇的发展,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科学规划,重点发展县城和重点建制镇,防止遍地开花。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要分类指导不同城镇的建设,抓好试点及示范。要健全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合格人员。严禁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的各类产业安排用地,限制发展的产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也不得安排用地。要严格按规划管理好公路两侧特别是国道、省道两侧的房屋建设,加强对国道、省道预留用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