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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非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非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省非典防治工作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逐步实现由应急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现就调整我省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办法
  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经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健康检测(每日测量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一般接触者。须进行健康检测的适用地区为: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对来自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诊断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名单以卫生部公布的为准,可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查询(网址:www.jshealth.com)。
  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治愈出院后,实行居家医学观察2周。
  二、改进对重点环节的监控
  对途经我省的过境客货车司乘人员,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不再实施健康查询。
  对通过飞机、火车、船舶和汽车进入我省的人员实施测量体温的检疫工作。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的人员除测量体温外,还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对其中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就地实施医学观察。
  入住人员要向旅馆或所在地递交《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主管单位、社区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收取《健康申报表》。健康申报表需如实填写,发现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放宽对人员流动的限制
  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新招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体检。暂不招收来自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地区的农民工。
  取消对省内人员流动的限制。不限制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
  不限制单位组织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病例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确属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非典流行地区的,应当报县级以上非典防治指挥部备案,相关人员返回后须按规定接受体检。
  四、规范医疗机构就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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