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出补贴经费中,留出一定比例的数额根据剧(节)目的质量和演出收入进行适度调节,逐步将演出补贴经费分解为演出场次补贴和演出效益补贴。
演出补贴用途主要包括艺术再生产资金积累、演员排练津贴、场租、交通运输和演出消耗费用的补贴。
对于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剧(节)目的艺术生产,由艺术表演团体申报,经省文化厅审核并报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后,从省宣传文化资金中给予专项补贴。
为进一步发展黄梅戏艺术,继续设立黄梅戏艺术生产专项资金。
五、实行以聘用制为中心的用人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在确定工作岗位和建立健全考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招聘艺术人才,实行全员聘任和岗位管理。
对艺术专业人员实行考试考核,认定聘用资格。对取得资格的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加强聘用管理,对应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续聘、辞聘的依据。
对拒聘人员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期自谋职业,超过限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未聘人员进行有效的分流,鼓励他们兴办文化企业,面向社会开展艺术辅导等有偿服务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艺术表演团体新进人员按《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录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
对现已不适应继续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人员,在艺术表演团体从艺30年或年龄满50周岁且在艺术表演团体从艺20年以上的,可在艺术表演团体内或文化系统内调整安排适当工作;如确无适当工作可安排的,本人自愿并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六、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中心的分配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岗位职责,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确定待遇时向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倾斜。对优秀拔尖人才可根据岗位需要高薪聘用。
确定的岗位工资待遇可以分解为固定工资和业绩工资两个部分。部分岗位的工资待遇可以采取浮动制,直接与工作任务和业绩挂钩。
对聘用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待遇期间,由于国家出台工资政策形成的工资变化按档案工资操作,办理调出手续或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