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3]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税制。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减轻税负。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额,按照农业税政策、纳税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资源、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剔除过去平均摊派税额等不合理因素,公开、公平、公正地核定,并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张榜公布,落实到户,接受群众监督。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税负最高不得超过2002年农业特产税的应征额。
(三)规范征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并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的方式征收。
(四)促进发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因生产经营者勤劳耕作、运用科技手段以及加大投入提高农业特产品产量、质量而增加的收益,不得增加其税负,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的内容及计征办法
(一)对牲畜产品收购环节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对在非耕地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
(二)凡在耕地(园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按照农业税计征办法,参照当地同类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计税常产,依率计征农业税。
(三)对利用坡地、山场生产茶、桑、果等农业特产品的,利用滩涂、湖汊、塘坝、水库等可养水面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以2002年度原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核定农业税计税收入,依率计征农业税。
(四)原木、原竹按其生产形式不同,采取不同征收办法。即对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单位采取查账方式,按产品的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业税;对集体林区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以当年批准的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门按照收购金额依率代扣代缴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