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
非机动车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3]44号)
根据《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
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
自行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年税额每辆6元
客货人力三轮:年税额每辆12元
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排子车:年税额每辆18元
三、纳税期限
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2003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