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院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知道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一)人员配备:普通院校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在校生规模5000至10000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在校生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根据学生人数的递增,专职人员相应递增。设区市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县(区、市)级应少于1人。对配备的专职人员要加强培训,并确保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机构设置:各市、县(区)及普通院校均应建立并完善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三)经费投入:普通院校应从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1%左右的专项经费用于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四)场地设备:省、设区市、县(区、市)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场所,场地总面积应能容纳不少于300至500人,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三、放宽政策、拓宽渠道、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要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取消用人制度上的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企业可自主用工;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自主进入,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及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拔聘用毕业生。
(二)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在一定阶段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下岗工人标准),有关部门还应积极筹措毕业生自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跨设区市、跨县(区、市)就业。
(四)打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之路。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消除壁垒,疏通渠道,积极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对主动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乡镇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原籍,学校也可酌情给予减免还贷款等奖励。